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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蛊卦与中国古代蛊信仰风俗.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6/26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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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周易》蛊卦与中国古代蛊信仰风俗
刘保贞
摘要巫蛊信仰是一种在我国起源很早,且流传久远的民间信仰,在历史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有信仰者。《周易》蛊卦就体现了这种信仰。先儒释《周易》蛊卦之“蛊”为“事”,为“败坏”,或“败极而有事”,均不符合蛊卦之本义。
关键词蛊周易信仰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作者:刘保贞,男,1966年生,山东鄄城人,历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副教授。
对《周易》蛊卦之“蛊”字的解释,先儒或据《序卦》“蛊,事也”而训蛊为事,如王弼、孔颖达; 王弼注《蛊·彖》“‘利涉大川’,往有事也”曰:“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孔颖达释“蛊,元亨,利涉大川”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
或据《左传·昭公元年》所云“皿虫为蛊,谷之飞者亦为蛊”,而以蛀食器皿或谷物的虫子为蛊,进而引申为败坏之义,如胡瑗; 胡瑗《周易口义》曰:“蛊,坏也。按《左传·昭公元年》云‘皿虫为蛊,榖之飞者亦为蛊’,盖言三虫食一皿,有败坏之象,故云‘皿蛊为蛊’。又言榖之积久腐壊者则变而为飞虫,亦蛊败之象,故云‘榖之飞者亦为蛊’。夫物既蛊败,则必当修饰之,故《杂卦》曰‘蛊则饰也’是矣。以人事言之,则是风俗薄恶,教化陵迟而不纲不纪也。方此之时,圣贤之人必以仁义之道施为而拯治之也。
或糅合上两种说法,以蛊为败极而有事,如司马光、苏轼、朱熹等。司马光《温公易说》:“蛊者,物有蠧敝而事之也,事之者治之也。除蠧补敝,故大通也。”苏轼《东坡易传》:“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朱熹《周易本义》:“蛊,坏极而有事也。……蛊壊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
他们又大都在此基础上,进行义理上的引申发挥。由于此卦初六、九三、六五都有相同的爻辞“干父之蛊”,但却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先儒在训释这些爻辞时虽从爻位方面极力弥合,但在义理上前后难免矛盾。前人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文公易说》卷四说:
问:《蛊·初九》“干父之蛊”,《程传》云“初居内而在下,故取子干父蛊之象”,《本义》云“蛊者,前人已坏之事,故诸爻皆以子干父蛊为言柄”,窃谓若如此说,惟初爻为可通,若它爻则说不行矣。《本义》之说则诸爻皆可通也。先生曰是。本文所引古代文献,除特别注明的外,均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考《周易本义》,朱熹释卦爻辞是从卜筮的角度立论,与先儒全作义理发挥不同。虽说这样的解释向揭示卦爻辞的本义大大靠近了一步,但他释蛊为“坏极而有事”,则仍没脱离先儒的窠臼。
对《左传》昭公元年所云“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者亦为蛊”,古人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其一,释器皿、谷物受虫蛀为蛊。杜预注此句曰:“文,字也。皿,器也。器受虫害者为蛊。”“谷久积则变为飞虫,名曰蛊。”其二,释人畜养的毒虫或米糠为蛊。陆佃《埤雅》卷十七《释草·茹芦》:“《春秋传》曰‘皿虫为蛊’,(郑惇方)《篆髓》以为,皿,器也,虫,诸虫也,指事。律说‘造畜蛊毒’,谓集合诸虫置于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虫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