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1:
叶先生2002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200元,受某咨询公司之邀,叶先生每月外出讲学一次,每月收入4000元,叶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1200+4000-800)*15%-125=535元
不存在雇佣关系,分别征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200-800)*5%=20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
应纳税额合计=20元+640元=660元
通过比较,第一方案比第二方案每月可节税660-535=125元
全年可节省税额125*12=1500元
因此,叶先生应与该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叶先生就成为公司的一名兼职人,每月讲课费就成了张教授因兼职而取得的工资,按现行税法规定,兼职人员从兼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应于原所在单位的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于是叶先生的税负获得减轻。
案例2:
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2年7月份获得收入62500元
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62500-800)*35%-6375=15220元
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额。
案例3:
王女士2004年1月份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王女士还获得某咨询公司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20%=6400元
当月王女士共纳税额14825元。
如果王女士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纳,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节省税收6520元(21345-14825)(未考虑营业税)
案例4:
徐小姐7月到9月取得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支付时间定在9月30日。
①演出过后,如果按合同上的支付方式,徐小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0%-2000=12400元
徐小姐获得的净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
②改变支付方式,分三次早报纳税,并由电视台支付交通、食宿、劳务收入由60000元降为51000元。如若按此方案,徐小姐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7000*(1-20%)*20%=2720元
三个月总计共纳税为2720*3=8160元
徐小姐获得的净收益为51000-8160=42840元
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多获得净收益=42840-38600=4240元(奇妙无穷)在这里我用了二个技巧:一是分次,二是费用转移。
案例5:
某企业职工a,2002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年终奖金10000元,则a全年应纳税额=[(1500-800)*10%-25]*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