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员工爱护公司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①笔记本电脑;②数码相机;③投影机;④移动硬盘、U盘;⑤汽车导航仪】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电子产品在日常工作中能正常、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免公司财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严格遵守电子产品使用、保管方法,自觉爱护公司财产的教育,要经常进行检查和认真维护,确保电子产品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电子产品使用和保管人员要本着对公司财物认真负责的态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事故者,应予以赔偿。
(一) 不遵守电子产品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 擅自拆卸电子产品零部件,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电子产品性能及操作规定程序而恣意使用电子产品;
(三) 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
(四) 电子产品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遗失;
(五) 因防范不严造成电子产品被盗;
(六) 出差、出国途中所携带电子产品在车、船、飞机或旅店被盗;
(七)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丢失者,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
    (二)在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电子产品,偶尔疏忽以至于造成损失;
    (三)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电子产品损坏事故,经核实确认可免予赔偿。
(一) 正常使用,由于电子产品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条件下造成损坏、损失;
(二) 由于电子产品使用年久,已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自然损耗、损坏;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经公司核查属实后。
第六条  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事故的责任区别。
(一) 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坏、遗失者,由个人赔偿;
(二) 因单位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范不严者,由单位赔偿;
(三)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电子产品带出厂区,造成损坏或遗失者,须加重赔偿;
(四) 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可以酌情相应减少或减免赔偿;
(五) 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按下列计算:
1、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失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或丢失的电子产品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第八条 损坏丢失电子产品的赔偿,由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电子产品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情况等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第九条 上述情况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一) 电子产品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