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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城园林绿化条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8/6/27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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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指导思想】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节约资源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和利用现有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园林绿地环境,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财政、交通、水务、环保、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计划与资金】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按照市、县(市、区)管理区域和职责分工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确保经费充足并及时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六条【植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工作。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七条【科学研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对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生态修复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绿地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
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应当调查和分析城市生态格局,明确主要生态问题,以山、水、林、田、湖为核心确定生态修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重要政策和实施机制等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绿线管理】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划定的绿线应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绿地率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25%;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滨水绿地和山体绿地的控制】城市规划区内沱江沿岸原则上按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