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目的: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提示缔约人: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
标的
数量和质量
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条款。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价款包括运费等额外费用。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转移的依据,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履行方式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负责。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导致合同不成立。
由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的。
产生:
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约定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理应存在的条款。(默视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
二、合同义务
(一)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法律的明文规定
当事人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原给付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2 )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2、附随义务:又称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辅助义务: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利益保护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但可请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为不得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为得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
(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