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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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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资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说明内容
出台背景P3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P4
变化点一览P5~P13
2011年1月1日前的工伤怎么办? P14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 P15~
出台背景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未明确要求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认定范围(交通事故)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太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负担过重。
为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以上问题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变化点一览
对公司或员工本人的直接影响
序号
原条款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 条款
修改后条文内容
变化点解读
影响度
注意事项
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直接适用条例,不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2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主管机关变更。
——
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项时要找变更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主管机关变更。
——
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项时要找变更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续表
对公司或员工本人的直接影响
序号
原条款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 条款
修改后条文内容
变化点解读
影响度
注意事项
4
第十条 第三款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例外处理。
——
——
5
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明确要求实行省级统筹,将改善省内各地区工伤保险待遇不平衡的状况。
重要
——
6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