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法院由来.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院由来.doc

上传人:plm860108 2018/6/27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院由来.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法院的由来”  
2007-06-05 16:33:07|  分类: 文摘精华|  标签: |举报|字号大中小 订阅
    法院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近代中国风雨飘摇,1901年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签定后,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窘势,不得不高唱“新政”,表示学****西洋,以新法代替旧法。于是,修律大臣沈家本组织人力赶译了大批外国法典,参照西洋典律依葫芦画瓢,编订了《法院编制法》。然其时,这不过是一纸空文,无论审判机构名称或内容,仍沿袭旧律。在我国,把国家的审判机构正式命名为“法院”,是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开始的。
“法院”名称引用虽短,但中国的司法机构却有了几千年的历史。
人类由野蛮进文明,由公产化阶级,由部落建国家,为了避免社会阶级在对抗中同归于尽,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就制定出“法”来,规范制约社会阶级集团成员的行为。有了“法”,就要有专人“司法”、“执法”。因此,也就有了相应的司法机构。
据史籍记载,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就有掌管文字和司法的官吏。刑罚条款及刑种,有“夏刑三千条”之说。中央的司法官称作“大理”,一般司法官称“士”或“理”。商朝时,中央司法官叫“司寇”,并下设“正”、“史”等官职。考古学发现,殷墟地牢遗迹,奴隶陶佣和甲古文的出土,与古籍记载相印证,表明系囚的枷拲桎梏制度,在商朝已广泛使用,而西周的“圜土”制度(将犯入关进预设的土围子),可以说是惩治监的最早模型。春秋战国,群雄蜂起。诸侯各国在“礼崩乐坏”之际,纷纷变法以争霸,认识到法度不存,国运维艰,司法制度得到强化。各国中央设置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廷尉”,而地方由郡守、县令兼理刑狱。
奏朝立国,以法为本,主张有法可依,事断于法,统一法度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因此,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后,除加强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外,司法组织还延伸至地方郡、县二级和乡。
汉朝有了州、郡、县三级地方司法机关。东汉立州牧,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关,也是地方最高级审判机关,又是郡县的上诉机关,县为初级审判机关。自汉以清,沧桑千年,但地方司法审判级制,未有大的变化。
民国以前,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四个审级。县为第一审级,知县管理所属地方的诉讼、命案的验尸与审判,被称为“亲民之官”。各县设有刑房,协助知县专司其事。但县只有权决定答、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转呈上级。
府为第二审级,知府总核所属州县的诉讼。府衙设有司狱司,具体负责审判事务。州也是府属行政单位,但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遇有重大案件与省布政司会同办理。
督检为第四审级,清朝督检是省一级地方最高长官,代表皇帝行使地方军政大权,负责一省或数省的军政民财诉讼,因而也就是地方最高审级。
明、清的中国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又称“三法司”。从明朝开始,为加强司法***职能,“三法司”便成为中央一级的联合判案组织。凡遇重大和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刑部有权判决流刑以下案件,定罪后送大理司复核,大理司认为不当,可驳回更审,如同意,由刑部具奏行刑,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司的复核,都受都察院的监督。
纵观几千年的司法行政,中国有区别于西方的如下两个显著特点:所谓“帝亲临问”,亲虑“囚徒”。历代封建王朝一般都规定,死刑判决须由皇帝复核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