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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n22x33 2012/10/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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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资本运用行为,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旨在以强化注册资本管理为切入点,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律为基础、监管部门约束为补充的工作思路,探索防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的新途径和新举措,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实注册资本、做好做大融资担保主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进银担互信与合作,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规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避免新措施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试点期间仅选取适当数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后稳步推进,全面实施。
(二)按比例托管,动态调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分公司运营资金实行银行托管。该比例可根据试点工作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监管。
(三)统一协调,分级负责。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广西银监局等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配合试点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托管专户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逐级上报上级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认真配合监管部门推进试点工作,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三、试点时间
自文件下发日起1年。
四、试点对象
(一)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公司。
(二)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获批之日起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止尚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已批准设立并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注册资本合规使用比例不到40%、存在严重超比例对外投资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此类公司数量暂定为南宁、柳州、桂林分别选取13家、3家、9家,其余各市各选取1家,具体名单由各市金融办确定。
五、具体托管规定
(一)托管比例。试点启动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资本银行托管的起点比例确定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或分公司运营资金的40%。试点启动后,该比例可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状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合规经营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监管。
(二)托管银行和托管账户。广西辖区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托管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的选择由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洽谈协商后自主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在公司注册地选择1家银行开设1个托管专户。托管专户应单独设立,区别于基本户和其他账户。为方便监管,在开立托管专户的同时,必须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托管专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
新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接到审批部门拟予批准设立的通知后,由公司筹建组在银行开立临时托管账户、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并将托管资金存入临时托管账户,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注册资本临时托管协议以及托管账户的对账单。该协议和对账单将作为审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要依据之一。临时托管账户与验资账户可以是同一账户。新公司获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将临时托管账户转为正式托管专户。
已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资本金托管试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设立托管专户、签订托管协议(见附件1)、存入托管资金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三)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附件1)。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应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一致。
(四)托管期限。托管期限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1年。试点工作结束、全面实施注册资本金托管后,托管期限将延至该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止。未经注册地监管部门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更、撤销托管账户。
(五)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
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
3、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金融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最高不超过托管资金的50%);
4、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
(六)托管资金的支付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托管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优先使用未托管的注册资金,在未托管的注册资金合规使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