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凸显。因此,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视角,可以展现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轨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由来已久。围绕虚拟物品、游戏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随着游戏业的发展而发展。在网络游戏的早期类型即mud游戏中,财产权利仅仅被看作是玩家在网上“化身”的基本权利。这些早期的社会交往型的mud游戏孵化出大量的、虚拟的新型财产和潜在市场,几乎与此同时,针对网上物品的“财产”、“所有权”等概念也随之出现。除了财产的归属,权利主体进一步追求的就是实现财产的自由转让。一些游戏网站在刚开始运行时,通常不存在财产交易的制度,但随着玩家人数及其积累的不同类型虚拟物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就会逐渐产生出一些商业气氛,也就有可能形成财产自由转让的制度。现在,如果一个网上“化身”想卖掉自己坚实无比的铠甲,它有这样做的自由,如果它想有多个买主,还可在不同网站的交易市场兜售。这种根据现实的要求与期望,在灵活的市场交易制度下进行的交易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就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些无形财产能不能和有形财产一样享受到同等的法律地位?事实上,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法律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
要通过立法解决虚拟财产的冲突,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属性的分析。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在法律界长期以来人们都普遍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机解码,我们无法确定其价格,因而不具有财产属性。然而这种说法是无法解释现实的,除了在网络中游戏装备的获得,玩家需要付出智力、知识和劳动外,不少的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财产交易商店。一些虚拟物品在交易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格。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到底是谁的问题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