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项目部质量管理的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特订如下规定:
1. 施工单位必须自觉地接受甲方及监理在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意见,施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业主、监理单位。
2. 施工单位进场后需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部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报监理单位审核,对未持证上岗者要求立即退场。否则处罚款2000元∕人•次。
3、为了及时发现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实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周检查制度。星期五下午由总监主持,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位,否则罚款2000元。同样问题重复出现则每次罚款5000元。
4、所有进场材料均必须同时提供合格证,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并及时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做二次检测。若二次检测不合格立即退场,严禁使用。否则每次处罚款10000元。指定材料须待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封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违反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2000 元。
5、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工序报验制度,未经报验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违规罚款5000元且无条件返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处理,并罚款 20000元。
6、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中,要做到样板引路,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认可,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造成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
罚款5000元。
7、施工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2000元。
8、施工单位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施工方案、工程月报、进度计划,甲方有权缓付或停付工程进度款。
9、如施工单位未制订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