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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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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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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失效]
<p class="bh">发文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p class="bh">发布日期:2001-4-4
<p class="bh">执行日期:2001-5-1
<p class="bh">失效日期:2003-10-22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广州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予以公告。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广州市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著名商标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受理和审定,并进行公告及颁发证书、奖牌。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人数须为单数,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选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
(三)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询意见;
(四)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其中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六条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发展良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消费者投诉少,没有被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通报批评;
(六)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拥有较大的出口贸易规模;
(八)商标所有人有较高的商标意识,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商标,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存在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理由。
为了便于认定,认定委员会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量化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广州市著名商标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不定期认定的方式。
第八条广州市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自行举证。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附送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将申报材料用A4复印纸规格统一装订成册,并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后,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件,对其申请资格、材料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退回申请人。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