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第四节几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第六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范围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索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算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十大类115种。
三、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各类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治结合是指既要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又要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和损失。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四、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危害,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一、前期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三)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
(四)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