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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代理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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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jy0415 2018/6/28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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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写作提纲...................................................2
中文摘要...................................................3
夫妻代理权的性质.....................................4
夫妻代理权的表现形态.................................6
夫妻代理权的范围.....................................7
夫妻代理权的限制及法律后果...........................9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
写作提纲
夫妻代理权的性质
夫妻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日常家务代理权,按其属性,应属民事范畴。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即夫妻身份。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即夫可为妻的日常家务代理人,妻也可为夫的日常家务代理人。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即无须授权,也无须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单一,只限定为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或者一般家庭财产。
相对人分辨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难度较大。
夫妻代理权的表现形态
无授权型的夫妻代理。
授权表示型夫妻代理。
越权型夫妻代理。
权限延续型家事代理。
夫妻代理权的范围
夫妻代理权的限制及法律后果
在夫妻代理的关系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夫妻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外部关系。
夫妻代理权的法律归责问题。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责任承担,构成夫妻代理权的,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责任承担。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论夫妻代理权
摘要
夫妻代理权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夫妻代理权的提出及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的探析。借鉴世界各国的夫妻代理制度与我国的家庭代理制度的相似之处,概括出我国夫妻代理权的含义及特点。从民法代理制度分类的角度总结出夫妻代理权的性质。通过对夫妻代理授权与否的状态分析,阐述了四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把夫妻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以借款为例分析夫妻代理的举证责任问题。另外对夫妻代理权的限制和法律归则问题也有所体现。最后提出了夫妻代理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文建议在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中增加夫妻代理权制度,使日常家务代理在以后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我国民法注意保护无过失交易安全,体现了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发展趋势。夫妻代理权在审判实践中的确立与认可,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民法通诚实、过错原则的立法精神,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我试就夫妻代理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求对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夫妻代理权的性质
夫妻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日常家务代理权,按其属性应属民事范畴。而民事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夫妻代理属于哪一种类型呢?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看法,归纳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应属法定代理。这种观点不仅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立法的支持,如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等,而且也为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多学者所赞同。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代理在我民法亦可认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之原因不得加以限制。”陈棋炎先生认为,“至于本条所谓夫妻互为‘代理’,则非意定代理,实为家庭团体日常家务之代理,是法定代理也,无庸由代理人一一授权,代理人就能有所作为。”二是认为即不属法定代理,也不属委托代理,而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代理。这主要为我国学者所主张,如邓宏碧教授认为“这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授权代理和法定代理均有不同,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杨大文教授在其主编的《婚姻家庭法》中也持这种观点。
以上观点中我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虽然夫妻代理属于一种民事代理,与法定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等,当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从夫妻代理权的概念即可看出:
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即夫妻身份。这是夫妻代理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夫妻代理权源于配偶人与权,男女之间如果不存在配偶关系不应享有该项权利。故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同居生活的,除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外,都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