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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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性质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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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性质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应该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
2、具备解除的条件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
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的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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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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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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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
合同终止等于合同消灭。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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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撤销不同: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
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
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引起两者的原因来看
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
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
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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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不同: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
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
其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基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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