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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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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docx

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8/6/2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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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通过相关案例的回顾与分析,提出由于我国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缺位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体育社团作为管理单项体育运动的非营利组织,其内在的公益性质和外部的监管需要决定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对国外先进立法规范加以比较借鉴,认为应当尽快构建我国体育社团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上,体育社团的信息披露制度可借助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加以规定:在信息披露的范围确定上,划定体育社团应主动披露的信息、依申请披露的信息和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形。此外,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体育社团应向其成员披露所有会议决议规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1问题的由来——相关案例的回顾
案例12017年11月2日,广东凤铝锅业男子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风铝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篮协)。回顾此次事件,学界将关注的目光集中于寻求新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如赵建军的《试论司法介入竞技体育争端的模式》,探讨以司法救济解决体育争议的可行性方案,陈华荣、王蓉等撰文探讨在体育社团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临时措施等。这些探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除了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有一点也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在此次事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联赛准人方案是否有过准确透明的披露。凤铝俱乐部表示:2017年4月30日,篮协颁布(2017—2017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拟定第二阶段具有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为2017年、2017年两个赛季全国男子篮球联赛综合成绩最好的3个球队。但是,凤铝俱乐部在联赛成绩第一的情况下,篮协主持下的CBA联赛委员会却以“投票”方式将风铝排挤出局,将名列第二的天津队推进了CBA联赛。凤铝俱乐部最大的不满在于篮协发布的前述文件中只确定了准人评估资格和排名总分计分办法,却只字未提对准入评估的最终结果要采取投票方式决定。而篮协的回应是:CBA联赛委员会对联赛中重大问题表决投票的做法没有问题,是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如果在联赛进行中,篮协方面就对相关程序问题作出官方的解释,使其成员得知具体内容,则类似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案例2自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17年间中国足球协会开出罚单无数。对于罚款的流向,部分媒体曾有过一些质疑:作为一种内部处罚,罚款应该用于足球项目自身的建设,但足协却从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此,中国足协官员表示,中国足协的各项罚款都是按规定上缴国库的,每年年底审计部门也会对于足协账目进行严格审查,绝对不会存在私自留用罚款的情况。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前述疑问,“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足协和媒体沟通不够,只要双方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机制,类似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就将大大降低”。
除此以外,类似的案例还有:跳水运动教练于芬提出的奖金数额、领取情况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公布的信息相互矛盾;CBA中36名球员在篮协公布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年龄门”事件等。这些案例看似毫无关联,但从根本上均暴露出我国体育社团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由于其未能将内部规定、财务制度、球员信息等通过适当的途径加以公开,不仅导致了各种争议的发生,而且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质疑。体育社团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
2体育社团信息披露制度作用机理分析
建立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是提升体育社团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体育社团而言,信息披露作用机理包括:一是由自愿性动机决定了信息披露的主动进行;二是由外部监管需要而产生的体育社团接受强制性信息披露。

,体育社团的公益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信息披露具有自愿的动机。由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网球协会等章程规定可见,我国体育社团的性质是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社团法人。L太J此,从法律分类上,体育社团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而体育社团的非营利属性决定了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体育社团必须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才能尽可能多地聚积和充分利用资源,从而为社会提供服务。如果失去了社会公众的信任,体育社团将陷入空前的危机。第二,体育社团的资金来源决定了其信息披露具有自愿的动机。以中圈足协为例,其章程第30条明确规定其主要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以及捐赠等。在实践中,捐赠也的确构成了中国足协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如同好的产品需要进行宣传才能打开销路一样,体育社团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对外宣传自己,才能在市场中建立良好的声誉,吸引更多的捐赠。非营利组织“所承担的是公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