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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销售合)0712-013
瑞丰·凤凰岭
广





(新港城大道)
甲方(广告客户):连云港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告发布单位):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现代平面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发布概况
1、广告发布媒介:乙方为甲方提供位于连云港新港城大道开发区楼顶(朝阳加油站斜对面)广告牌;
2、广告发布规格尺寸:连云港新港城大道开发区楼顶(朝阳加油站斜对面)广告牌尺寸70M*6M=420㎡
3、其他要求:
(1)连云港新港城大道开发区楼顶(朝阳加油站斜对面)广告牌必须至少配置24盏投光灯(“飞利浦”及同等或以上品牌),以保证晚间投光照明效果。
(2)。具体开灯时段由甲方根据季节确定。
二、发布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于2008年1月15日至20010年1月14日期间(暂定,具体发布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在合同约定广告位上发布甲方广告,合同到期后甲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连云港新港城大道开发区楼顶(朝阳加油站斜对面)广告牌广告单价370元/㎡*年,加急费0元,其它费用0元,扣除优惠0元,扣除代理费0元,每年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肆百元整(¥155400元),合同期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壹万零捌百元
(¥310800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租金、广告牌主体制作、画面制作费、画面更换费用、占地费、城管市容审批费、规划审批费用、工商审批费、日常维护费、电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增加合同费用。
2、支付方式:
①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取得合同约定广告位的合法经营权后,凭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的5%计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肆拾元整(¥15540元);
②甲方在乙方广告位上发布广告之后,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的25%计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元整(¥77700元);
③2009年2月20日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的40%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124320元);
④余款30%计人民币玖万叁仟贰佰肆拾元整(¥93240元),在合同到期后支付。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天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承诺样稿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2、甲方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因乙方发布延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对广告版面效果未达到设计稿之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更换或返工。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广告位的广告发布资格。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发布广告,甲方具有上述广告位的独家使用权,乙方不得在上述
已安装甲方广告的广告牌上发布第三方广告。
3、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
4、乙方确保发布期间画布不退色、完好,保证广告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