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简介
人保寿险重庆分公司
李克刚
2012年3月30日
一、范围和对象
二、公积金的缴交
三、公积金的提取
内容提要
一、范围和对象
1、重庆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以及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范围和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
1、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的40%
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
资的3倍
2、缴费比例:
单位和员工个人各缴纳12%以内不纳税,超
过部分按规定缴税。
单位可自行确定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
三、公积金的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
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
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公积金的提取——提取条件
8、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
偿还额度内的;
     9、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
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10、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11、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1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
     1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
公积金的提取——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1、符合提取条件(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
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
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
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公积金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