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个最直接的证明,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要按劳动合同办事,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样重要。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是认为劳动合同是相当重要的,并要求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此重大的合同为何会有用人单位一方不愿意签订的情况发生呢?
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一直以来不规范的用工制度给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形成了一种观念,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占有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劳资关系中单位具有话语权,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必须遵守,而劳动合同只是个形式,对用人单位来说可有可无;另一方面呢,也是很多用人单位想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节约单位用工成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必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员工入职、处罚员工、员工工伤等一切事宜处理时单位就比较方便,想甩包袱就可以甩包袱,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一旦需要辞退员工还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一直以来我国劳资关系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2009年7月9日离职,其间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后汪小姐以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其间的双倍工资及为其补缴社保费,2009年年底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汪小姐的请求。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与汪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同意支付汪小姐上述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小姐主要出具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是录音资料,是汪小姐离职后与该公司领导电话联系时录制的,内容主要采取问答的形式,汪小姐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方同意开具,但要求一并签署劳动合同,
汪小姐详细咨询了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入职日期等情况,公司也一一作答。第二组是她所持有的原告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
法院综合上述两组证据,认为虽然电话谈话录音本身存在多种可能,但结合第二组证据之后,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诱使的可能。法院采信了汪小姐的辩称理由,即汪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的汪小姐还是相当聪明的,可以想到电话录音这样的取证方式,但是这种取证方式应该也是越来越难了,因为现在的单位对员工离职还是很敏感的,在员工离职后给以前单位的领导打电话,会引起单位领导的警觉,不仅是领导,可能你找任何一个在职人员都会避免回答你的任何问题。那么,我们如果遇到了类似的事情,该如何取得相关的证据呢?
作为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工作期间就要留意保留证据。比如本案中汪小姐出具的公司的订购单、报价单。在劳动者入职之时一直到离职这一过程之中,都会有一些书面材料可以在日后作为证据使用,如入职时填写的入职情况表、工作中盖有公司印章或有公司标识的文件和合同、离职时填写的工作交接表、上级领导或部门领导签署的文件、意见书等等,都可以备份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劳资双方,劳动者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