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结算
第二章第二节(续)
四、汇票的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
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为从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狭义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专门定义的行为,如提示、付款、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一)出票(Issue, To Draw)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0条)
(1)对于出票人
(2)对于付款人
(3)对于收款人
(二)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7条4款)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权他人行使。(27条1款)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
汇票正面: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Xiamen
汇票背面: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London
For Bank of China, Xia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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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ed Signature
背书的内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9条)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
指示抬头汇票经空白背书就变成来人汇票。
空白背书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将空白背书变成记名背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不可空白背书。(30条)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only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not transferable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for account of …
《英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转让汇票。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不得转让”背书的汇票仍可由被背书人转让,但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概无责任。
《中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Pay John Smith or Order on arrival of S. S. “Golden Star” in London
《中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英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付款人可不受该条件约束,不论条件是否履行,应对被背书人付款。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该附加条件有效。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Hongkong for Collection
(1)对于背书人
权利转移的效力
但背书人不得通过背书只转让部分汇票金额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