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政分院梁美英
司法制度学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律师执业
第三节律师业务
第六章律师制度
第四节律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律师制度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2、特征:
(1)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家公职人员
(2)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一般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根本活动宗旨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具有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政治属性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罗马辩护士
法律确定辩论式诉讼
辩论原则、获得辩护权
获得广泛发展
律师制度
的起源
近代资本
主义阶段
现代资本
主义阶段
服务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扩展
律师队伍的数量迅速增长
业务分工日趋专业化
律所规模化和经营化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1、古代的律师
形意
律师
高级神职人员
《涅磐经·金刚身品》:“能否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唐六典·祠部郎中》:“道家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被视为古代讼师的鼻祖。此人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然邓析被当政者驷歂视为扰乱民心的祸首,惨遭杀害。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
讼师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2、现代律师的形成
1894年,黄庆澄,《东游日记》:“辩护士”
1894-1899年,宋育仁,《泰西各》,在《西方律士非中国讼师》中阐述:“刑名官由律士出身。……皆命于国家,而进于学校。由学校考成律师,或由官举为刑司、季审等官,或由民举为各邑审事官,皆必采听其人在学校资望,以为严格,或竟由学校推举为国家律士。”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章第一节的标题为“律师”——“律师”一词遂得以确定。
公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 )
——在审理中外国民混合案件中,已明确涉讼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外国国民还是中国国民,都可以聘请律师,出庭辩护,或作为诉讼代理。
会审公廨门景
(1880年设在南京路今南京东路第一食品商店)
四大讼师
3、律师含义的演变
清末
代为诉讼的自由执业者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说明折中:“律师,一名代言人,日本谓之辩护士。盖人因讼对簿公堂,惶悚之下,言语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
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第14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之委托或审判衙门之命令在审判衙门执行法定职务并得依特别法之规定在特别审判衙门行其职务。”
民国
限于
诉讼业务
国家法律
工作者
新中国成立至1995年
1996年至现在
社会法律服务者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除诉讼业务外,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非讼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以及“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其他文书”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节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
(一)律师资格
1、概念: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授予特定的公民从事律师执业的身份资格。
2、取得的条件:
(1)政治条件
(2)学历条件
3、取得的程序
(1)通过司法考试
(2)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
4、律师资格的丧失
(1)自动取消
(2)强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