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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以下简称《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三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粤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跨地级以上市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四)其他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
(五)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
(六)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经营范围应与申请许可范围相符,并在有效期并进行年检)
;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等);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
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