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格式:doc   大小:51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7/1 文件大小:5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属地镇主管部门预审后,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许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
区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园林绿化局、法制办、旅游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加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门头沟办事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
(四)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