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讲公务员任免及升降制度
王鑫
一、任免制度
(一)公务员任用
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让等。
前者即是录用,后者为任职。
1、任职的条件: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公务员任职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书和任命书。
任职必须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因职位选择人才的原则。
公务员任职适用委任制和选任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对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A—禁止公务员擅自兼任营利性公职和私职;
B—在非营利性部门兼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有一定的限制;
C—禁止任何公务员在其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者说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私利;
D—如果其配偶等直系亲属以职业身份从事营利性的私人活动,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属部门提出声明。
我国公务员法对兼职规定
《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公务员免职
公务员免职——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职务。
单纯性免职和程序性免职
1、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