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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乡镇财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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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乡镇财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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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财政行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财政的预算和决算、财政资金、资产债务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债务的管理;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负责。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负责预算编制管理、乡镇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以及乡镇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财政收入级次和支出责任;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乡镇财政机构建制和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
    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的乡镇预算编制要求和核定的乡镇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其他支出标准,具体编制乡镇预算草案,并按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草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贫困的乡、民族乡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编,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分送代表,并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或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预算草案或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三)重点支出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四)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规范;
    (五)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及其绩效情况;
    (三)本级预算调整以及执行情况;
    (四)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预算、决算应当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乡镇预算调整按照预算草案编制、审查和批准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对本乡镇预算执行实施严格管理,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国库的乡镇,应当通过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未设立国库的,应当通过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其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培植财源,组织协调收入征收,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乡镇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