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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绥阳县监理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年二月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建[2000]44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局
黔建招通发[2000]322号
关于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进行了修订,根据《建建[1999]313号》、《建建[2000]44号》、《建建[2000]185号》文件(建建《2000》185号文是对《建建[2000]1313号》文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修订)的要求,请作好修改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推行使用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原《工程建设监理合》(GF95-0202)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由省工商局负责印制发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省工商局负责印制发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省建设厅负责印制发放。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商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贵州省绥阳县城镇管理局
监理人: 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绥阳县城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地点: 贵州省绥阳县城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约1000 万元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置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08 年 11月18日开始实施至 2009 年 11月 18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08 年11 月18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意见:
审查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这次施工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批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