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昌黎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各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黄金海岸北区按《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规划和进行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县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本规定附表B1执行。
凡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相对完整的街坊内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B2执行。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的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九条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工业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停车指标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第五章建筑日照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标准、有关规范和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含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新建住宅与被遮挡住宅的主采光面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新建区不小于1:,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
(2)当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方位
0°- 30°(含)
30°-60°(含)
〉60°
折减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1:。
新建条式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8米,新建条式住宅与现状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二)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新建住宅之间及新建住宅与其北侧的现状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采用住建部认定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
(2)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