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法官
一、法官的概念和条件
二、法官的任命
三、法官的免职
一、法官的概念和条件(一)法官的概念
1. 法官。
依据我国《法官法》第2条,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为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
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独任审判案件。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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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官与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权责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必须确立独立的法官制度。
第二,在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
(二)法官的条件
法官的条件包括学识、学历、年龄等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2008年8月9日北京640名法官后备宣誓入职
2008年8月9日北京640名法官后备誓词
“作为北京法院系统光荣一员,我郑重宣誓:我一定会在庄严的国徽下,忠诚于党的事业,服务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全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努力实现首都法院‘确保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官司’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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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历和资历要求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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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二、法官的任命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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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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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
(2)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
(3)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
(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