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安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当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次性装修(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其它检查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分户验收的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六)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二)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三)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四)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五)确定检查单元;
(六)分户验收所使用的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分户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分户验收工作;
(三)与施工、监理、物业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分户检查验收,并及时确认,签字盖章;
(四)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合格证》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注明以下事项:
;
;
;
、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电话。
、电话。
第九条施工单位责任
(一)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报请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主要内容有:
,确定每户住宅和公共部分的分户检查项目、内容和数量。
。
(二)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测量工具。质检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熟悉和掌握分户验收内容及方法。
,会同建设、监理
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分户验收项目检查,并及时记录,签字盖章。
,参加其所分包项目的质量检查评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分户验收方案;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及足够的检查验收工具;
(三)按分户验收方案中确定的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分户检查评定结果,并记录问题,对不合格项下发整改通知,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其他单位责任
(一)已选定的物业公司可以参与分户质量验收;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人员,按分户验收方案中确定的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提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二)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三)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分户验收时形成下列资料:
(一)验收过程中应按附表A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二)分户验收结束后应按附表B 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5年。
第十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二)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三)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设计单位认可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不符合本细则情况书面告知住户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