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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的法律挑战.doc

上传人:mfhrekp299 2015/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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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境外追逃追赃的法律挑战
不知从何时开始,外逃成了贪官们的“上策”,一些贪官抱着一跑了之的心态,露馅就跑、闻风就逃。中纪委此前通报,仅2013年中秋和“十一”两个假期,出境的公职人员中有1100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贪官外逃让国内的反腐陷入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也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
9月26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10月10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中央展现出了对***零容忍的态度,阻断贪官的后路,加大国际追逃力度,对外逃贪官穷追猛打,让贪官无处可躲、无路可逃。但是,境外追逃追赃仍然遇到重重障碍,尤其是法律障碍。10月18日,外交部境外追逃和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孙昂在华东政法大学参加“境外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研讨会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阐述了境外追逃追赃时遇到的挑战与应对。
境外追逃的国际法困境
对于境外追逃的困难,可以举一个案例,那就是著名的赖昌星案。这个案子从1999年开始办,当时,中央有一个赖昌星专案组,其中有一个法律小组,孙昂任这个小组的副组长。这个小组负责解决追逃的所有法律问题。对于追逃的法律阻隔,孙昂当时就认为,此案第一步就是要解决政治避难问题。当时很多人不理解,觉得两者没什么关系。后来的过程证实了他的观点。赖昌星案前后延续了12年,从他1999年出逃,到2011年被抓捕回国。在这追逃的12年中,前六年,主要花在解决政治避难问题上。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如果赖昌星获得加拿大的政治难民庇护资格,就可以在当地合法留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在国内基于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见而受到迫害,就可以申请政治避难。很多贪官就利用这个条款,申请政治避难,在当地合法居留,从而免于被遣返和引渡回中国。
这种情况给追逃引渡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犯过非政治的严重罪行,他就没有资格获得政治避难。”这一条款对引渡工作很有利。在赖昌星案中,中国政府就是利用这一条款,花了很大精力搜集证据,向加拿大政府证明赖昌星是一个犯有严重走私罪行的刑事犯,最终引渡成功。
另外,从难民申请程序上,外逃贪官也有漏洞可以钻。比如说,难民申请是保密的。如果中国贪官在外国申请难民身份,外国政府是不会向中国政府通报的。这个秘密程序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现在有不少中国贪官外逃多年,但国内根本不知其行踪。这些人中间,可能就有人通过申请难民身份,获得难民资格,从而改头换面、隐姓瞒名合法生活在国外。按理说,他们没有申请难民的资格,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如果一个人,曾经犯过非政治的严重罪行时,就没有资格获得政治避难。”但因为保密程序,中国政府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所以也没法去证明其罪行。再加上那些审核难民资格的移民法官,根本不了解内情,也不去国际刑警组织逃犯数据库里查(现在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中国逃犯有500多名,如果他们去查的话,至少这500名逃犯不可能申请难民资格),他们只能根据申请者的诉说来判断申请者是否符合难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