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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权回收新办法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王炜律师
2008年6月20日
一、《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的发布
1、发布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公司解散事宜
(2)公司清算事宜(本次研讨会的重点)
二、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有关清算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
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
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
主要规定:
1、均规定了股东的清算义务;
2、均未明确股东的赔偿义务。
三、新司法解释有关清算责任的基本理念
1、乱世用重典
为了遏制借解散逃废债务的行为,加大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2、依法清算及不适当清算的选择
(1)依法清算——享有有限责任庇护
(2)不适当清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赔偿责任]
四、股东不适当清算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时的赔偿责任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时的赔偿责任
(四)怠于履行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五)恶意处理公司财产时的赔偿责任
(六)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七)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八)因承诺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九)出资不足时的赔偿责任
(十)违法清算时的赔偿责任
(一)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案例]
1、 A投资设立B公司
2、B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A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工作。
3、清算组未就B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C。
4、C因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造成损失100万元。
结果:
1、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C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A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应对债权人C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时的赔偿责任
[案例]
1、A投资设立B公司。
2、A决议解散B公司,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A等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组拟定清算方案,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即执行。
4、导致债权人C损失100万元。
结果:
1、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C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A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应对债权人C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时的赔偿责任
[案例]
1、A投资设立B公司。
2、A决议解散B公司,但超过法定期限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导致财产严重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等,累计人民币200万元。
4、债权人C10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受偿。
结果:
A应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怠于履行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案例]
1、A投资设立B公司。
2、A决议解散B公司,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导致公司主要资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4、债权人C10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受偿。
结果:
A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赔偿债权人C损失100万元。
(五)恶意处理公司财产时的赔偿责任
[案例]
1、A投资设立B公司。
2、A决议解散B公司。
3、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致使可供清算资产减少500万元。
4、债权人C10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受偿。
结果:
A应赔偿债权人C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