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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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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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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习,并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地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条例》基本内容,自觉坚持在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总结往年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条例》检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要按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必需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严格按《条例》要求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严格核查验证,加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按《条例》要求,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时,切实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严格把关。
要加强施教机构备案和管理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施教机构及时清理,在检查清理基础上,组织重新认定和公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继续教育。
要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时间落实,保证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内容落实,保证他们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保证继续教育经费落实。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保证本级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省将于年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