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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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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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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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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并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监理、审计和验收,相关经费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列支。
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
(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清真食品、副食品和餐饮企业装修改造补贴。
(不含设备)费用按每平米不超过1600元标准控制,设备购置单价需经第三方询价确认。
、副食品和餐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流通设施等方面。
、服务设备、厨房设备、消防设备、环保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专用运输车辆及其他必须添置的设备。
4、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经审计确认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单个项目获得市和区(县)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市财政不超过200万元,区县财政不超过200万元)。
(二)清真食品和副食品专柜(专摊)装修改造补贴。
1、每个专柜(专摊)装修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测算。
2、专项资金按经核准的专柜(专摊)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
(三)清真食品和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
1、每个专柜(专摊),年度租金补贴8000元。
2、市属基本供应点的专柜(专摊)由专项资金补贴,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