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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郑春贤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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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郑春贤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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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一、代理的定义和特征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2、商事代理的法律特点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
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
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二、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二)英美法系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英美法的判例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有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