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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的概述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的含义
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一、票据法的含义
所谓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适用的法律之总称。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以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关系为对象而规定的特别法律规范。
本章讲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特种有价证券在发生、转让和行使过程中的法律规范。
二、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一)编制体例上的差异
(二)内容上的差异
(一)编制体例上的差异
从编制体例上看,英国、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等国采取单行法的办法,专门制定了关于票据的单形法规;
法国、比利时等许多国家则把票据法列入商法典或债务法典内,作为商法典或债务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美国在1952年公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有关票据的法律问题纳入其中后,现在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其他各州的票据法已基本统一;
中国没有编制“商法典”或“债务法典”,而是以单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有关票据事项。
(二)内容上的差异
从各国票据法的内容来看,20世纪30年代以前,主要存在着三大法系,即拉丁法系;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主要存在着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
1、拉丁法系以法国为代表,故又称为法国法系。法国法系主要特征是仅以票据作为现金输送的工具,而很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贷工具,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把票据关系与其基本关系严格区别开来。
2、日耳曼法系,以德国为代表,故又称为德国法系。该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特点是将票据关系与其基本关系区别开来。认为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其基本关系的影响,票据在转让时,凡善意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人的对抗。
法国和德国分别在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批准通过后,作了相应的修改,因此法国和德国票据法是属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
⒊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美国及某些受英国普通法传统影响的国家。英国法的主要特点与德国法系相似,但更注重实际。
⒋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
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通过了《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票据法公约)以及《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支票法公约)、1988年12月《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⒌我国票据立法
采取“三票合一”的模式。1995年5月10日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节票据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和丧失
票据的抗辩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及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