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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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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7/9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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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以下统称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监察机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实行市、区、街道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区政府)设立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规划土地监察。
街道(含办事处,下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其辖区内实施规划土地监察。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规划土地监察提供依据;
(二)协助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三)建立规划土地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研究解决涉及规划土地监察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区和职能部门职责】各区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建设、农业、交通、市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并配合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独立、依法监察】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准确,符合程序。
第七条【社会监督】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有关规划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提高效率,方便群众,防止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土地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地报道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八条【土地督察制度】市政府建立规划土地督察制度,对各区政府和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单位执行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各区、街道派驻规划土地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监察权】下列监察权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行使: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抢建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过错的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市监察机构职责】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
(四)查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
(五)指挥、调度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六)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八)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九)市政府明确由其行使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区监察机构职责】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组织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
(三)对辖区内水、电、气、建材、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违法建筑建设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处罚;
(四)督促辖区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街道监察机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