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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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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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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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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花脸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保护对象】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老街,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
本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街区依法重新调整的,从其新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历史文化街区适用本条例。
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经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保护分类】老街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审批并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保护原则】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原则。
第五条【保护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老街保护规划。
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老街保护规划。
第六五条【保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老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文物、住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城乡规划、文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老街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参与制定、审查涉及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老街保护有关事项的论证,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七条【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老街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老街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老街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老街的合理利用所得;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老街保护资金优先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老街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老街保护公益性组织,为老街保护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社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老街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老街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对老街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设立标识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立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介绍牌。
第十二条【保护要求】老街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三九条【建设要求】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老街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条老街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控制老街保护范围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提高利用价值。
第十一条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街巷格局,包括原有位置、走向、宽度、尺度、传统铺装形式不得改变或者破坏。
确因保护的需要,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街巷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二条【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管理】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