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7/10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与成本会计核算常会出现差异,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时作纳税调整。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下发后,企业财务人员在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时,需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当年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征管形式下,税务机关在对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视合法税收凭证的取得。但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取得合法税收凭证的时间晚于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例如,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34号公告对此作出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需纳税调整。二是未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如果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与取得合法税收凭证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则该部分跨年度成本费用可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否则要求企业做专项说明后追溯以前年度调整。第二种情况处理较为复杂,结合三个案例作以说明:

某企业2016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其应纳税额为0万元,有30万元的期间费用发票直到2016年10月才取得,迟于当年汇算清缴截止日。企业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在取得发票之后,有两种做法。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可在2016年取得发票时扣除,作纳税调减30万元。但如果该企业2016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则不能在取得发票的2016年税前扣除,只能追补至2016年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亏损弥补政策时,如在实际取得年度税前扣除会导致延长弥补亏损的年限,造成应纳税额计算差异的,属于税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存货跨期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与期间费用基本相同,例如2016年某公司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截止日时仍未取得发票,2016年度该项原材料消耗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那么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对此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二是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无需调增。三是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467万元与依暂估成本计提折旧50万元的差异25万元扣除在哪一年呢?一种观点是追溯调整在2016年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在2016年扣除,为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不影响税收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无需追溯调整。
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2016年企业会计上当年计提折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