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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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美就业机会法律
二、中国人力资源法律体系
三、中国人力资源法律对策
四、工作生活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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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就业机会法案》是所有人力资源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
1 、产生的背景
(1)社会价值观的改变
①要求发展机会平等;
②企业家希望获得更多有才华的雇员;
③美等的重要性;
④妇女与少数民族强烈要求改变他们自身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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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角色的调整
政府积极地参与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制定,调整了以往由企业界自行其是的角色,转而主动去解决问题。
(3)世界经济竞争的日益强化
日益强化的世界经济竞争以及世界性的对平等、民主的追求促进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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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主要内容:
由1964《民权法案》第七章及1972年、1991年和1994年对第七章的修订版、4个联邦立法和2个总统政令所构成。
(1)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
该法案规定:不能因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国籍等对雇员进行歧视,不能在雇佣、解雇、提升、调动、薪酬管理、培训计划等任何一个就业条件上进行歧视。
法院将“歧视”定义为:对禁止歧视对象的有意识的行为(差别性对待)和无意识的行为(差别性影响)均构成非法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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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性骚扰的规定:
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中的一种,性骚扰有代替物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两种形式。代替物性骚扰是指把某些工作利益与提供性服务相交换,敌意工作环境是指改变被骚扰者的雇佣条件和不利的工作环境。
*有关宗教少数民族的规定
法案中明确提出反对宗教歧视、少数民族歧视。
*有关“只能讲英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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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重新修订《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91)
1991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民权法案》最大的修订就是对第七章“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修订,该法案通过提供一些纠正措施以消除性骚扰和有意识的就业歧视,同时更加严厉地界定差别性对待和差别性影响的概念,扩大修订之前的“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相关法规条款的范围。1991年《民权法案》更加强了美就业机会法案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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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立法”中关于公平就业机会的规定
①1963年的《公平报酬法案》(Equal Pay Act of 1963,简称EPA)
《公平报酬法案》规定:在企业中,雇主不能在要求相同的技能、努力和责任的工作条件下,对相同的工作因性别不同而支付不同的报酬。
②1967年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of 1967,简称 ADEA)
《雇佣年龄歧视法案》规定:40岁及以上的雇员不会因为他们的年龄而受到就业歧视。美国许多企业认为,雇佣年龄较大的员工具有许多优势:更低的离职率、更多的安全意识、更高的企业忠诚度。但因为雇佣老员工的工资较高,所以许多企业裁员优先考虑裁去老员工,该法案有效地保护了这部分人的就业均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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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1978年《怀孕歧视法案》
1978年制定的《怀孕歧视法案》是对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补充,该法案规定严禁雇主在提供假期、病假以及健康保险等福利方面歧视怀孕妇女,雇主必须允许孕妇工作到确定会影响工作成绩时才停止工作,并在分娩后允许她们回到原岗位工作。
④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
*禁止歧视的对象和受保护的对象
《美国残疾人法案》禁止雇主因残疾人的残疾而歧视符合工作资格的残疾人,禁止歧视的范围包括工作申请程序、雇佣、发展或解雇雇员、薪酬、培训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条款。
*合理的便利条件
雇主必须为合格的残疾人雇员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包括使现有的设备更易接近、调整工作结构、修改工作时间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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