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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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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7/10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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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申报归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投诉举报处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等,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其他采购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强化落实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告统一规范,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
“一张表”查询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及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