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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权保护
刑讯逼供

我们的思路:
1刑讯逼供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立法国际法
2侵犯了哪些人权,表现(主讲解):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请求公正审判
3我国人权环境下刑讯逼供难以解决原因(讲解)
历史原因立法原因(案例) 人权观念
4如何减少刑讯逼供(总结)
什么是刑讯逼供
Ⅰ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酷刑”
“酷刑”是指为了从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信息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不人道的待遇的待遇或刑罚”
(不人道或侮辱待遇)
不得克减的权利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
Article 3 – Prohibition of torture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生命权
公正审判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
.
▪▪▪▪▪▪
刑刑讯逼供罪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毋肆掠、止狱讼。”
《礼记•月令》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
“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
梁律《隋书•刑法志》
陈律《隋书•刑法志》
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来看,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详细分解为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是在许多案件中,又出现了政法委干部、治安联防队员实施刑讯逼供,那么他们的行为能否归为刑讯逼供罪,他们能否成为刑讯逼供的主体呢?
在实务中,法律规定主体之外的人往往逃脱法律制裁。所以无论是否为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都应该适用刑讯逼供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