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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院普外腹腔镜质量控制与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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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院普外腹腔镜质量控制与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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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普外腹腔镜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普外临床腹腔镜治疗工作,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普外临床腹腔镜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普外腹腔镜治疗医疗组。
腹腔镜治疗医疗组由具有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护士组成。
3、有符合要求的普外腹腔镜治疗手术室和腹腔镜手术器械消毒间;手术室和消毒间有1名以上专职护士进行管理。
4、普外腹腔镜治疗手术室要求配备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成套腹腔镜手术设备1套,多功能麻醉机1台,多功能手术床1台以及供氧设备和急救药品箱。
5、单独设置腹腔镜治疗病房的医院要求至少配备病房主任1名,负责医生1名,经治医生1至数名,病房主管护师1名,护师及护士多名。
(二)新开展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专业技术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开展该项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条件;
4、开展该项技术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三)根据全省医疗机构具体情况,一级医院目前暂不宜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需配备一支专业的、经过培训合格的医护队伍。从事普外腹腔镜治疗的医疗组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普外专业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普外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4、在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完成培训后1年内,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继续在符合开展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术者至少完成与培训期间要求相同的病例数;
5、经2名具有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资质、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
6、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7、在境外接受普外腹腔镜治疗系统培训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医师,具有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相关考试、考核,可申请开展相应的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
(二)新开展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的医疗组长应当向省普外腹腔镜治疗质量控制中心提出专业技术评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活动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临床诊疗工作经历证明;
6、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或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证明和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7、符合开展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要求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名医师完成普外腹腔镜治疗规定病例数的证明;
8、2名具有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资质、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推荐书。
(三)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组和手术室都配备有护师或者护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护理人员。二级医院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时,原则上要求专职护理人员在培训基地(或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学****培训半年以上,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护理工作。
三、执业要求
(一)不具备上述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开展相应的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
(二)具备上述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开展的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应严格遵循湖南省卫生厅2005年10月13日下发的《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执行。
(三)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普外腹腔镜诊疗器材,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诊疗器材。
(四)实施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应当与患者或其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与患者直系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从事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的医师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应当接受再次相关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独立从事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
(六)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独立从事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的医师和专职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取得国家一类继续教育学分8分或二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
四、科室管理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科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护士长、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及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职责明确。
(二)严格实行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级手术制度,术前告知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定期质量评估制度,层层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