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国家在1987年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对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设计,做了明确地规定: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35%
多层
28%
高层
20%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25%
高层
20%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45%
高层
40%
综合建筑
多层
40%
高层
35%
、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
、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
,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低层建筑后退东、,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