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格式:doc   大小:92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duzw466 2018/7/11 文件大小:9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负责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的有关制度、标准; 
2、负责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审批、登记、施工验收; 
3、负责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方行政部门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保卫部门,对公司安装放射源的装置及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执行; 
5、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
保卫部门,对事故进行防护措施的制定、实施、事故影响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护改进措施的制定工作。
6、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保健及法规教育工作; 
7、负责督促使用部门贯彻落实执行各项放射源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自仪科为放射源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放射源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及其附属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3及时向安全环保科提供放射源的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4、 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第五条质检科为放射源剂量的监测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每季度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第六条财务科为放射源储存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6、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装置的日常使用和定期巡检。 
1、放射源应列入日常的巡检工作中,以确保装置的完整和防护设施的安全; 
2、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公司制度下发后,应落实责任到个人,以确保装置及职工生命安全。使用单位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放射源; 
3、当发现放射源丢失、移动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报告; 
4、配合自仪科放射源的安装、拆卸。 
5、对含有放射源的设备进行拆除、保温等工作前应办理工作票,通知自仪科关闭射源,经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作业。 
6、对弃用放射源、到期提出拆除申请。
第六条   涉源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计
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故障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自仪科、安全环保科报告。 
第三章  使用许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源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产。 
第八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源、含放射源设备时,必须事先协调自仪科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活度、订购数量、订购厂家、时间等),报安全环保科,并由安全环保科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九条   辐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由安全环保科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进公司前,采购部门必须通知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自仪科)验收、核对后方可进公司,并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将放射源转让、调拨、出租给无使用权限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运输和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