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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资源管.ppt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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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资源管.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
旅游资源管理
法律制度
第31届世界遗产上,中国的世界自然遗产云南“三江并流”提交大会讨论,世界遗产委员会21国代表一致通过了整治方案,“三江并流”将在明年的第32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再次接受“验收”,如果仍没有明显改善,将可能被列入“濒危名录”,吊销“世界遗产”的称号。
“三江并流”由于在怒江建大坝、水力发电等设施而被世界遗产专家“质疑”。联合国专家特别要求中国将日后对“三江并流”附近的每一个工程计划都及时公开透明地公之于众,“希望中国享有世界遗产的地方政府都能从‘三江并流’中认识到,成为世界遗产更多地意味着承担责任和兑现承诺,远不仅是享受旅游收益,可以随意开发那么简单。”
包括“三江并流”,中国已有六处世遗被亮“黄牌”。
首先,一些地方缺乏经验,保护需要和世界接轨。比如,丽江古城盲目地将原住的纳西族人口迁出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结果世界遗产原本的真实性变“味”了,这是典型的无知所致;其二,过分追逐商业利益;其三,一些保护、修复原则需要与国际接轨,如故宫、颐和园、天坛的大修招致“非议”就是一例。
第一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旅游资源及其分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能够吸引旅游者观光游览并为旅游业所利用的各种事物和现象
2、特征:能过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有特定的观赏价值、文化或科学价值;能被旅游业所利用
(二)分类: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调整
(一)旅游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
1、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专项立法
2、分散于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3、我国在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中所形成的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会议决议和公约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的特征、等级划分及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
责任
1、概念: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分为风景名胜区。
2、特征: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
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经政府批准设立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一)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的关系:
保护是前提、是基础;开发是手段;利用则是目的。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资源转化为效益;再通过产生了的效益,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使之得以永续利用。
(二) 保护、开发和利用
保护:
1、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2、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防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和生龙活虎长、栖息条件。
3、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扶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严禁砍伐古树。
5、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财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6、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开发:
1、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2、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3、在珍贵景物周围攻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利用:
1、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待游览者。
2、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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