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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8/7/1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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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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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院
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放射科的质量控制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放射诊疗工作,成立医院放射科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质量保证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其贯彻实施。
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医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六、新增放射诊疗设备、设计建设新的放射诊疗场所之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的设计审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的规定,请经过河南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放射诊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放射诊疗工作中涉及辐射防护各方面的每种专项经费预算,落实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医院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医院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