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它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需制定保护方案的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A3幅面),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法人、经济组织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A3或A4幅面、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A4幅面、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一份、A4幅面、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原件、一式两份、装订为A3幅面、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五)保护方案电子文件(一式一份、效果图为JPG格式、平立剖面图为CAD2007格式、刻录为DVD格式光盘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不含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受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受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