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节结算方式的核算
一、汇兑结算的核算
(一)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异地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种类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
4、收款人为个人的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5、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6、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7、汇出银行签发的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填明“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的,由汇入行审查支付;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
(三)信汇的核算
1、汇出行
(1)汇款人提交四联信汇凭证(一联回单;二联借方凭证;三联贷方凭证;四联收款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2)审查
必须记载事项、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帐户余额足否
(3)分录
转帐交付的: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现金交付的:借:库存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转帐后,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通过人民银行转汇)
2、汇入行
(1)直接收帐
借:清算资金往来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第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2)不直接收帐
借:清算资金往来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