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柳州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68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柳州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7/13 文件大小:6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柳州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三章建设控制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生态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柳江流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域及其集雨范围:
柳江干流,包括柳州市境内的榕江、融江、柳江;
(二)柳江主要支流,包括寻江、龙江、洛清江及其他二级支流;
(三)柳江其他支流;
(四)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
第三条【保护范围】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由柳江干流水域和河道岸线两侧各二千米范围内,主要支流水域及其河道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划定重点保护河段。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保护原则】柳江流域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柳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柳江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
第六条【河长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河(段)长、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河(段)长、湖长是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级分段分区域组织领导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执法监管等工作。
河(段)长、湖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湖泊(水库、山塘)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柳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渔业、航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柳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法律、法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协调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和部门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
第九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流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一条【宣传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并拓展公众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柳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成立民间自治组织,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自治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十三条【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柳江流域的生态功能区的要求,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