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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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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校属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和纵向资金。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参见附表1),填写审批表时,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时间和出差事由、交通工具、住宿天数和资金项目编码。
(二) 出差审批
1、党政机关部门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1)部门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副职出差,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校级领导正职出差,由同级校领导审批。
2、各二级学院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1)二级学院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审批。
(3)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负责人,本人使用科研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教学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行政经费时,由二级学院的总支书记审批。
第五条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和签名完备的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差旅费。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的原则核定。出差借款(包括出国)应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一次出差仅能填一次报销单,不允许分次报销同一次出差。
第八条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方提供伙食、住宿的,或支付的会议注册费实际包含伙食、住宿的,报销时需附上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等),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