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招聘制度管理(讨论稿)
2011年11月4日
XX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
(1)在安全技术方面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的;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或项目部;
第四条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半年内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各奖励20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全办成员奖励1500元。
    第六条半年考核兑现项目部对实现安全目标的项目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
半年内项目部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及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奖励2000元,项目总工、分管经理奖励1500元,安全员奖励1000元;
    第七条不定期奖励
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0元以上5000元下。
    (一) 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 积极提出安防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着成绩者。
    第八条项目部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成绩显着,项目部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2倍半年奖励。公司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公司安委会成员给予2倍半年奖励。
    第九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项目部给予10000、8000、5000元的奖励。其奖金由项目经理分配。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赔偿、罚款。
第十一条对重大危险源或严重安全隐患未能识别、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的项目部,项目部安全主要管理人员分别
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可给予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一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控制指标由安全办另行制定)一人次,董事长、经理、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安全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项目部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及重伤事故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各罚款2000元、1500元、1000元,损失部分以风险年薪抵扣,施工队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实行工程和劳务分包的均需设立安全保证金,工程保证金不低2﹪,劳务不低于5﹪)。实行竞标的项目原则上由竞标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大小,具体按以下处罚:
  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处